第 6 楼
6. 通知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7.1 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规范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7.2 双方集团公司对于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免除全年绩效奖励和撤职的处理,并抄送对方。
7.3 如非主导方发生新发展用户的情况,应将新发展用户转交给主导方;如发生收入、投资超出预算额度的情况,应按照超出数额向对方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8.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9.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如果在此期间,发生行业重组、发放新的移动牌照等重大事件,且双方对本协议均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
10.适用范围
本协议中“双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附属公司,对于双方参股的公司,各集团公司有义务积极推动控股方不得采取有悖于本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
附属公司,就本协议双方而言,指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它拥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如果(a)过半数的投票权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b)过半数的可分配利润由该方直接或间接享有;或(c)董事会的组成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d)过半数的注册资本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主导方”指南方二十一省(区、市)的中国电信各省级公司和北方十省(区、市)的中国网通各省级公司;“非主导方”指南方二十一省(区、市)的中国网通各省级公司和北方十省(区、市)的中国电信各省级公司。北方十省(区、市)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共10省(区、市)。南方二十一省(区、市)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21省(区、市)。
11.附则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